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EV-113-板小-3199-2025031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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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99號 原 告 馮勝朋 被 告 王昱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09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 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金訴字第412號案件(檢察 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496號判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主張被告涉有本件侵權行為。然而,依據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金訴字第412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96號判決(附表3編號1)之認定,原告受詐欺而匯款之款項,是匯入薛宏鎮(已與原告調解成立)之兆豐銀行帳戶。被告雖有提供其台新、玉山帳戶而犯有幫助洗錢罪刑,惟被告並非該詐欺及洗錢集團之成員,且所提供之帳戶與原告之損失無關,沒有具體參與詐欺原告之行為。此外,原告也未能提出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證明,是其請求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 幣68,3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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