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EV-113-板小-3212-2025012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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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12號 原 告 陳俊諺 被 告 劉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65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要領 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及受有實際損失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 過失,或並無損害,則無賠償可言。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定 有明文。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金訴字1315號刑事案件中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為提款車手,因而依據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前述刑事案件中,被告所提領 之款項並未包括原告受詐欺之款項,有前述刑事案件判決可證。 前述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起訴原告為被害人部分,是以前述刑事案 件中之同案被告陳楙淳為被告,並未起訴本案被告,且經前述刑 事案件審理結果,亦未認定被告有共同為該部分犯行。則被告既 非原告被詐欺部分之被告或共犯或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之人,依上 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