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245-202411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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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45號 原 告 蔡金樺 被 告 劉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基於不確定之故意,提 供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而詐欺集 團復施用詐術,致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日下午4時17分匯款新臺 幣(下同)47,234元至上開帳戶等情,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189號刑事判決判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有罪在案,本院 並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目的在保 護個人財產法益,核屬前揭規定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從而 ,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7,234元之損害賠償,即屬有 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