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246-202411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46號 原 告 彭皓萱 被 告 劉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7號)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基於不確定之故意,提 供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 000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而詐欺集團復施用詐術, 致原告分別於民國112年2月1日下午4時27分匯款新臺幣(下同) 49,981元至上開國泰世華帳戶、112年2月1日下午4時39分許匯款 9,98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112年2月1日下午4時39分匯款9,985元 至上開郵局帳戶等情,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判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有罪在案,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宗核閱屬實。又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目的在保護個人財產法益, 核屬前揭規定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69,951元之損害賠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