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EV-113-板小-3264-20250124-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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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64號 原 告 周惠真 被 告 王譯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即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00號2樓2A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6月19日止,租金每月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下稱系爭租約),原告並繳納押租金26,000元予被告,系爭租約迄屆滿,又原告已返還系爭房屋予被告,被告仍藉詞拒絕返還原告押租金26,000元等語。依兩造間租賃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返還押租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按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 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雖不負返還之責,但租賃關係已消滅,且承租人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字第21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土城工業區郵局存證號碼000094號存證信函、系爭租約影本、轉帳匯款證明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綜上,原告本於兩造間之系爭租約,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26 ,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乃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