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EV-113-板小-3289-2024121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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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杜秋明 杜秋芬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雄明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杜雄華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伍 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捌佰肆拾叁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杜雄華遺產限度內連帶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勞工紓困貸款契約書 、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暨除戶證明,及 家事事件公告等資料等件為證,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又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 ,被告對於被繼承人杜雄華之債務,自僅於因繼承所得遺產之限 度內,負物之有限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雄華之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