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290-202411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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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陳桂慶(原名陳唯滏)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陳和衍(原名陳淑玲)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 債權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期間 利率 1,040元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周年利率1.65% 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0.17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周年利率1.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 0.2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2.775%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2,279元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周年利率1.65%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16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周年利率1.7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0.1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2.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 0.2775%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