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EV-113-板小-3294-2025022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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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94號 原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周幼偉 訴訟代理人 郭晉綸 被 告 王宣友 籍設住○○市○○區○○路000○0號(新北○○○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6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向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借款泰銖15,715元(折合新臺幣13,663元),嗣由外交部將債權 移轉予原告等事實,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 書、駐泰國代表處函文及外交部函文為證,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 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