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EV-113-板小-3312-2025010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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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31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姿穎(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高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09元,及其中新臺幣11,819元自 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