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324-20241129-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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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24號 原 告 順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珠 訴訟代理人 黃玟琳 黃若熙 被 告 吳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檢送言詞辯論筆錄1份,被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