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EV-113-板小-3337-20241122-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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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337號 原 告 陳昕愉 被 告 蘇士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3日20時至21時許,至原告 任職之公益彩券投注站,委託原告代為墊款下注購買台灣運彩2注,每注投注金為1萬元,投注金共計為2萬元,嗣原告屢經催討返還,被告雖再三承諾還款,卻僅返還5,000元,餘款1萬5,000元迄未清償,為此,爰依委任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1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事實,業據提出台灣運彩投注單2紙、原告與手機門號0000000000用戶之簡訊對話紀錄擷圖1份為證,並有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及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委任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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