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368-20241129-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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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6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詹皓鈞 吳源霖 被 告 黃氏清雪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十四時 二十九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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