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368-20241129-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6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詹皓鈞 吳源霖 被 告 黃氏清雪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十四時 二十九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