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EV-113-板小-3377-2025011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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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37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楊瑋哲 被 告 王冠瑜 原住○○市○○區○○路000號3樓 王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