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EV-113-板小-3379-2024100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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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原告與被告吳哲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1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2份。 四、應提出被告歷次還款明細表或帳務明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