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EV-113-板小-3380-202410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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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劉益丞 籍設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基隆 ○○○○○○○○暖暖辦公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借款事件,查被告設籍基隆 ○○○○○○○○暖暖辦公室,在戶籍遷出到戶政事務所前,最後住所地為基隆市暖暖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據前述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