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EV-113-板小-3390-20250221-3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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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柏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冠德住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33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上訴狀記載之上訴聲明求為利息給付部分,已逾第一審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範圍,屬訴之追加,須待上訴人合法上訴後,始生 得否於第二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及補繳裁判費之問題,尚非本 院核定裁判費時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