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EV-113-板小-3406-20241223-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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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06號 原 告 謝國豪 訴訟代理人 陳綉雯 被 告 陳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 元,約定每日還款1,500元,並簽發本票擔保還款,嗣未依約清 償,迭經限期催告履行仍未置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存證信函 及普通掛號函件執據各1紙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