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EV-113-板小-3411-2025022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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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1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劉淑貞 洪靖捷 李侑如 被 告 王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黎治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2萬0,26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29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2.21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黎治緯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黎治緯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3年,自撥款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每月1期分36期清償,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利息。嗣黎治緯於113年3月20日死亡,至起訴前尚欠借款本金2萬0,268元及利息未為清償,而其繼承人為被告,被告自應在繼承黎治緯遺產範圍內對黎治緯上揭債務負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提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郵政儲金利率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還款交易明細、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為證,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3年度司繼字第52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可供核閱;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為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 被繼承人黎治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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