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EV-113-板小-3416-20250204-3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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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江拖吊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孝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程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廢 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萬4,44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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