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420-20241129-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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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20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黃羽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因債務需求,而於民國113年3月3日向訴外人林偉 漢借款新臺幣7萬5,000元,約定清償期為同年4月3日,嗣屆期未 為清償,訴外人林偉漢遂於同年5月27日將其對被告之借款債權 讓與原告,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借貸同意暨切結書、借 貸同意聲明書(附件)及本票各1紙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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