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EV-113-板小-3432-2024122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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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32號 原 告 王詩哲 被 告 黃國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遭假投資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 至16日間,陸續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共1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使用的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內,系爭款項旋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而不知去向,致原告受有系爭款項財產上損害的事實,係引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為證,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的行為,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判處幫助洗錢罪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訛,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的共同原因,自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為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民 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第一審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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