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EV-113-板小-3438-2024101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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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38號 原 告 禹大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佑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曜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 簡字第298號判決犯竊盜罪,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 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竊盜犯罪事實即竊取磁磚6箱、 水泥1包所致之損害。而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支出工資新臺幣(下 同)7,400元及車資900元,合計8,300元部分,非屬前揭刑事判 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 原告此部分之訴應另徵收裁判費。則以原告關於上開請求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8,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關於上開請求支出工資 及車資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