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EV-113-板小-3472-202410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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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原告與被告姚志宏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98(計算式如附 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信用卡申請書原本。 三、應提出被告遲延繳款之信用卡帳單及清償明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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