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EV-113-板小-3475-2024102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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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75號 原 告 陳姿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士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並 陳報被告歷次借款日期、金額及借款交付方式,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