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477-202411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7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汝田 法定代理人 林宜洲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啓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于新律師 被 告 林淑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檢送被告113年11月18日(本院收狀日期為113年11月19日)補正狀繕本1份,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98年至102年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繕本逕送被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