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EV-113-板小-3491-20241220-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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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91號 原 告 謝秉宸 被 告 吳妍恩(原名吳旭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 系爭支票),屆期提示均不獲兌現,迭經一再催索,亦置之不理,爰依票據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其中5萬元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另5萬元自113年6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伊於100年間即已改名,系爭支票為伊父即訴外 人吳永裕偽造伊舊名,並持伊舊名之印章盜蓋於該支票而簽發,屬偽造之票據,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伊毋庸負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責任等語,資為抗辯。其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均不獲兌 現,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主張被告應就系爭支票面額負給付票款之責,是否有據?茲析述如下: ㈠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357條本文、第277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係文義證券,其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固為票據法第5條第1項所明定。惟此所謂簽名,係指真正之簽名而言。如該簽名出於偽造,依同法第15條之規定,雖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要之被偽造簽名之本人,究不負票據債務人之責任。本件被告既否認系爭支票為其簽發,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主張請求給付票款之原告,就上開系爭支票之簽名真正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原告就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簽名係被告所為乙節,並未 舉證以實其說,且經核系爭本票影本上被告「吳旭毅」名義之簽名及金額欄「伍萬圓整」等手寫記載(司促卷第9頁、第11頁),與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書寫之簽名、國字大寫金額(本院卷第101頁),經以肉眼比對,無論外形、筆順之連續、筆劃轉彎之角度等,均明顯不相同,原告對此亦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98頁),則系爭支票是否確係由被告所簽發,即顯有疑義。從而,被告抗辯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簽名非其所為,其毋庸負發票人責任等語,尚非無據。 ㈢又盜用他人印章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用印章 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參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09號原判例)。被告就其抗辯系爭支票係訴外人吳永裕持伊舊名之印章盜蓋於該支票而為簽發乙節,業據提出簡訊對話及受理案件證明單為證,觀諸該簡訊對話內容,訴外人吳永裕於113年6月17日至20日間傳送多則簡訊要求被告讓系爭支票不要跳票,否則其將要跑路、會被追殺等語(本院卷第35頁),另原告所稱其取得系爭支票之前手即馬先生(本院卷第97頁),亦於113年6月21日傳送簡訊向被告稱:「你父親有使用兩張你的支票在我這邊周轉,結果兩張支票都跳票了,你是他女兒又是票主,想請問你打算如何處理?」等語,經被告回覆稱:「詐騙集團?找錯人了吧,吳永裕早在12年前把我趕出家門斷絕關係了,支票的部分我問過銀行了是他盜領盜用,你們想害我信用不良?」等語(本院卷第37頁),而被告亦確有以其遭吳永裕偽造簽名印鑑開立支票為由,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提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情,亦有受理案件證明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3頁)。則綜合上情以觀,堪認應係吳永裕因自身財務需求,而持被告舊名之印章盜蓋於系爭支票而為簽發,用以交付原告之前手馬先生,是被告辯稱系爭支票係吳永裕盜蓋伊舊名之印章後所偽造簽發等語,堪可採信。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係被告簽發,支票應屬真正云云,尚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系爭支票之簽名真正,且系爭支 票係吳永裕盜蓋被告舊名之印章後所偽造簽發,業如前述,原告自不得執系爭支票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本息。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遲延利息,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斟酌 後認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據號碼 0 吳旭毅 113年6月12日 5萬元 113年6月12日 AF0000000 0 吳旭毅 113年6月20日 5萬元 113年6月20日 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