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EV-113-板小-3501-2024122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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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01號 原 告 林浩鋒 訴訟代理人 林冬蘭 被 告 林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1年7月21日12時22分許 以超商條碼繳費方式繳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共2筆,共計1萬元儲值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電子錢包地址為0x0fc53b28991fc53459dfb5dd0000000e19be9b8c號之幣託BitoEX帳戶,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279顆,再轉至不明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藉此遮斷金流,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致原告受有上開1萬元款項之財產損害等情,業據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屬實;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萬元及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本件為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民 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第一審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