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EV-113-板小-3506-2025020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506號 原 告 莊珉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宏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 對被告吳田心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吳田心 慧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又再行於本件追加吳田心慧為被告,並 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請求與被告吳宏章等連帶賠償原告,核其所 為訴之追加,已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就追加被告吳田心慧 所為之請求乃屬完全之新訴,非屬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2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而得免納裁判費之範疇,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原 告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經查,原告就上開追加起訴部分未據 繳納裁判費,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 蔡儀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