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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EV-113-板小-3533-2024103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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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533號 原 告 城龍遊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厚均 訴訟代理人 王淳諭 江世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妙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 事);⑵中和區圓通段232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⑶被 告為車位編號B2-166所有權人及每月須繳車位管理費金額為新臺 幣500元之依據。倘逾期未補正或資料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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