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EV-113-板小-3543-2024121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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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43號 原 告 蔣昕庭 被 告 新井豐 現於法務部○○○○○○○○○○○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 04號),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暱稱「TOYOTA」)及甲○○、蔡旻勛、 少年陳○瑋(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莊正楠、張鈞皓(由本院另行審結)於110年8、9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偉」、「頑皮豹」、「ACE」、「山崎」、「.」、「楚遙」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被告、甲○○、莊正楠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均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均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詳後述),由被告擔任車手頭,負責至指定地點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後派發予車手,並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即俗稱「收水」人員);甲○○、蔡旻勛、少年陳○瑋、莊正楠擔任提款車手;訴外人張鈞皓則負責為車手莊正楠把風,其等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16時44分許,冒用誠品書局客服及玉山銀行人員名義,以電話聯繫原告詐稱:因其系統,將其設定高級會員將每月扣款如需解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8月7日17時18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4,980元至訴外人張棟仁之大里永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由甲○○於110年8月7日17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中和泰和街郵局提領45,000元後,在新北市○○區○○街00號旁防火巷交付被告,被告再將贓款轉交該詐欺集團上游收水成員「山崎」,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99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我現在因詐欺案件執行中,無力一次清償,等我 執行完畢之後再想辦法賠償給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46號刑 事判決判處「乙○○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7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核閱屬實,被告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被告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原告固請求被告賠償其遭詐騙之金額14,995元,惟依前開判決僅認定原告匯款14,980元至系爭帳戶,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4,980元部分應屬有據,其餘部分則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14,98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 八、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