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EV-113-板小-3556-2024122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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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5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虞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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