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571-202411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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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7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高永齡(即林嬌鸞之繼承人) 吳明智(即林嬌鸞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毓涵(即林嬌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嬌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零肆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嬌鸞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