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EV-113-板小-3579-2025020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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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79號 原 告 金靜宜 被 告 YAYAH AFIYA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其前所聘僱之幫傭,其於民國113年6月6日因操 作不慎,錯誤匯款新臺幣(下同)7,993元致被告所有郵局帳戶 等情,業據其提出被告之護照影本、存摺影本、原告帳戶交易明 細表等件為證。審諸原告已提出被告之護照影本、郵局存摺影本 、外國人失聯網路資料等證據,堪認被告前應受僱於原告,且渠 等間常有給付工資之匯款往來關係,故原告主張其於兩造契約關 係不存在後,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應屬可信。按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 段定有明文,查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則被告受領原告匯款, 自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而應返還該等匯款7,993元及其遲 延利息,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