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EV-113-板小-3580-2024110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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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580號 原 告 周暉恩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銘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翔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王翔炆之年籍資料 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為「FB:王翔炆」,未 提出記載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實際住址等資料供本院參酌,佐以本院以戶役政系統查詢,查無國內姓名為「王翔炆」之人,是因原告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