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EV-113-板小-3585-2025010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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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8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柯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