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EV-113-板小-3586-20241226-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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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8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林欣宜 被 告 洪文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51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就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左側電號:00-00-0000- 000號用電,積欠民國113年1、3月電費合計新臺幣2萬1,515元, 經催繳仍未為繳納之事實,業據提出繳費通知單及催收紀錄卡等 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供電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