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EV-113-板小-3597-2025010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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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義賢 被 告 季晟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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