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603-202411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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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03號 原 告 傅建統 被 告 曾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184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予不熟識之人使用,有可能遭不法詐騙份子作為收受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並可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某時,將其在玉山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及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取得前開帳戶提款卡、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被告上開帳戶內,旋遭轉匯、提領,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原告因上開事實,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供其所申辦本案帳戶予不詳詐騙集團,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現對於原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罪行為,而犯幫助犯洗錢罪乙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佐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本件被告充當人頭,將資料、帳戶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提供犯罪工具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不法收取及提領詐騙款項,與他人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造成原告受有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就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騙取原告50,000元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50,000元,及自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未予諭知訴訟費用額之負擔,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詐欺時間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自110年10月1日前某時起 先透過臉書結識原告,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在ITE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1時18分許 50,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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