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EV-113-板小-3616-20241128-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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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616號 原 告 許林玉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陳美雲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