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EV-113-板小-3621-2025012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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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621號 原 告 游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 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6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