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EV-113-板小-3626-2025030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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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26號 原 告 程一洋 被 告 廖苹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472號)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基於不確定之故意,提 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 而詐欺集團復施用詐術,以網路向原告佯稱以投資網站「FTEX」 投資比特幣得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民國111 年10月8日下午16時2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至上開 帳戶,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於111年10月8日下午16時48分 許,將前述金額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去向 等情,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被告幫助詐欺 取財有罪在案,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刑法詐 欺罪之保護法益既為個人財產法益,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 從而,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原告遭詐欺集團詐欺受有財 產上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故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50,000元之損害賠償,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