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EV-113-板小-3629-20250120-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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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629號 抗 告 人 吳承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秀英、林文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