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EV-113-板小-3643-2025012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64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賢清 嚴偲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韋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