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EV-113-板小-3646-2025021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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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646號 原 告 吳元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宏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