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EV-113-板小-3646-20250331-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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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46號 原 告 吳元培 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 被 告 黃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於民國111年8月19日13時55分轉帳匯款新臺 幣(下同)3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致原告受有上開3萬元款項 財產損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轉帳交易明細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 函各1紙為據(基院卷第15至17頁),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 局檢送交易明細資料(基院卷第29至31頁),及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送刑事案件報告書、調查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附卷可稽( 置證物袋);另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 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 ,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及遲延利息,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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