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648-202411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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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4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陳瀅珊 被 告 朱建興律師(即被繼承人黃政達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政達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 貳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政達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