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EV-113-板小-3693-2024122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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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93號 原 告 謝曉瑩 被 告 陳世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80號)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竊盜之意思,於民國11 2年11月9日7時至18時36分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新 北產業園區捷運站停車場,徒手竊取原告所有電動車1輛等情, 業經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15號、第716號、第717號、第718號 、第71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又被告對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財產 上損害,明確表示伊有意願賠償等語,審諸刑法竊盜罪之目的係 在保護個人財產法益,核屬前揭規定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 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5,000元之損害賠償,即為有 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