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EV-113-板小-3698-2024121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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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吳紹維 被 告 邱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仲信資融分期付款申 請暨合約書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1頁 至第49頁),堪信為真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雖被告以目前無 力清償等語置辯,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執行之問題,不得據為 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被告前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從而,原告依分 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