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EV-113-板小-3699-2024122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99號 原 告 楊詠竹 被 告 黃青弘 住○○市○○區○○路○段000○0號0 樓(指定送達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 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須於租賃關係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始得請求返還押租金。 二、本件尚無充足之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已經完成本件房屋點交, 也無足夠之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已經完成租賃物返還程序,故難認原告得請求返還押租金: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除非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事實為自認,否則就應該先由原告就其主張的原因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已經完成點交程序,原告已經返還租賃 物予被告而完成租約第14條之要求,故可請求返還押租金,然此情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把我提供的床組丟掉,房屋現況也不好,本件點交還沒完成,也無法結算應負擔賠償之範圍,故無法現在返還押租金等語,故原告需要就其已經履行點交、返還租賃物此契約義務乙節負擔舉證責任,才能進一步的去討論是否有權利請求返還押租金。 ㈢、原告雖然提出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71-73頁),主張其已完 成點交程序且已經返還租賃物予被告,然細譯該對話紀錄,被告所述說之內容係:現在是什麼情況,房東房客說了都不符合規範。看兆基如何處理等語,被告完全沒有同意兩造間已經完成點交程序,對話中只有原告自己在說自己已經完成點交程序,然原告自己發言的內容至多只能作為原告自己的主張,其本質上無任何證明力可言,原告既然未提供詳實的證據去證明其主張係真正,本院難以逕予採信原告此部分所述為真實。 ㈣、基此,原告既然未能舉證其已履行租約所要求的點交、返還 租賃物程序,則尚難認原告已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而能請求返還押租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