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EV-113-板小-3699-20250122-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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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699號 上 訴 人 楊詠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青弘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